也谈工伤赔偿的不同主体和维权程序 |
分类:法规解读 时间:(2018-05-20 06:33) 点击:370 |
工伤处理起来比较复杂,往往涉及到不同的赔偿主体和不同的程序。根据我国法规,除职工在完成所在单位的工作中发生的工伤由所在单位负责申报工伤待遇或者按工伤待遇处理外,工伤的赔偿主体还有以下几种情况: 一、单位承包工程中发生的工伤,职工劳动关系所在单位为赔偿主体。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三条二款规定:用人单位实行承包经营的,工伤保险责任由职工劳动关系所在单位承担。 用人单位为职工办理工伤保险并交纳保险费这是法定义务。这种承包是指经过建立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同意或者用人单位直接承包工程后派出职工完成的承包。在这种承包关系中发生的工伤,赔偿主体是用人单位,如果用人单位为职工交续着工伤保险费,赔偿主体是由用人单位上报并经有关机构认定后由社保统筹机构承担,用人单位也承担部分。这是按照工伤政策给予职工的工伤待遇。如果用人单位没有为职工办理工伤保险,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这实际上就是由用人单位按工伤待遇赔偿了。 如果职工未经具有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同意擅自在外承包工程发生的工伤,用人单位会按照“非工作时间、非工作岗位”按非工伤对待。这种情况下,用人单位不是工伤赔偿主体。 二、雇用无技术资质的承包方施工发生的工伤,发包方、承包方是连带赔偿主体。 有些承包要求承包方具备一定的资质,比如《建筑法》第二十六条规定: 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一条二款: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由上述规定可以看出,作为建筑工程的发包方有责任审查承包方的技术资质。如果未审查资质,在发生工伤后发现无资质或者资质不合法等情况后,与承包方连带共同赔偿受害方。 三、无用工资格雇用工人发生的工伤,雇主是赔偿主体。 《劳动合同法》第九十四条:个人承包经营违反本法规定招用劳动者,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发包的组织与个人承包经营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根据我国《劳动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成立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具有用人资格。 未经工商注册的自然人无用工资格。如果雇用劳动者属于非法用工。 在农村的家庭个体经济中,比如:个体制鞋厂、纺织厂等,有些个体不仅没有合法的工商注册,更无工伤保险之说。在这些雇佣关系中发生的工伤如何处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一条:“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雇主是赔偿主体,对此,国家有关部门制定了非法用工发生工伤后的赔偿标准及计算方法。 在使用农民工的过程中经常遇到此情形:张三让李四给找几个人一起到某工地上班,但这些人都无用工资格,也不知道工程的发包人有无用人资格?谁是第一个承包人?这些情况在发生工伤后往往互相推痿,或者都“不知道”等,为合法维权带来很大困难。如果属于自然人之间的层层承包、转包或者叫人一起施工等关系,发生工伤后由承包人、转包人、分包人、无用工资格的个人等与发包人一起连带承担赔偿责任。 四、工伤的维权程序。 1、用人单位为职工交纳工伤保险的,发生工伤后由用人单位在30天内向工伤认定部门申请认定工伤,并向社保机构申请工伤待遇。 如果用人单位未在30天内申请认定工伤的,受伤职工可以在一年内向工伤认定部门申请认定工伤后向社保机构申请工伤待遇和用人单位承担的工伤待遇的部分。 2、用人单位没有为职工交纳工伤保险的,如果该受伤职工有劳动保险由于某种原因未在用人单位续交。发生人身损害后受害者可以以最高院关于《民事案件案由规定》345项“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由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赔偿诉讼。 3、雇用退休后的职工,因该职工已经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发生人身损害后按照劳务关系处理,即按照“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由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赔偿诉讼。 实践中也有人不提起诉讼,而是向当地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委申请仲裁的,但是,如果劳动关系不清的话,需要先裁劳动关系,后裁工伤认定,对仲裁不服的再提起诉讼。程序沉长,不宜采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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