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胃中注入石腊油确进入双肺,医院拒不认错

分类:案例集锦    时间:(2019-06-26 16:37)    点击:484

保定医学律师张荣安经典案例

一、案情简介。

2014628日患者苑某,女,71岁,因间断性腹部闷痛前往保定市某三甲医院门诊就诊,被诊断为“胸痛待查”,经门诊输液、观察治疗无效,29日上午转原保定市第三医院住院,被诊断为“腹痛原因待查”。同日下午5点患者出院后又入住该三甲医院治疗,入院诊断为1、腹痛待查、2、消化性溃疡?3、慢性胃炎、4、尿路感染、5、阑尾切除术后、6、肠系膜恶性肿瘤化疗后等。

630日该三甲医院的护士给患者在平卧位状态下利用胃部引流管向胃内注入液体石蜡油100ml闭管2小时。此时的长期医嘱是:“胃肠减压持续”和“禁食水”。第二天(71日)患者即出现高热并持续不退,高时达39.30C,低时38.30C72日、75日的两次CT片显示两肺野可见大片磨玻璃样高密度影,74日请ICU会诊,补充诊断为重症肺炎;I型呼吸衰竭ARDS。因患者病情恶化,医生建议转上级医院治疗,出院诊断:1、重型肺炎 、Ⅰ型呼吸衰竭ARDS2、慢性非萎缩性胃炎,3、食管溃疡,4、尿路感染,5、阑尾切除术后,6、肠系膜恶性肿瘤化疗后,7、血脂异常,8、电解质斋乱低钾、低钠、低钙、低磷血症,9、肝囊肿等。

201477日转入北京朝阳医院住院治疗。入院诊断:高热、肺部感染。715日行电子气管镜检查、17BALF苏丹Ⅲ染色回报阳性,17日确诊为类脂质肺炎合并感染(真菌、细菌);I型呼吸衰竭贫血;低蛋白血症。经过23天住院治疗,病情基本控制,考虑北京住院开销较高,于730日出院,转入保定市第一中心医院继续住院治疗15天(诊断与上述医院相同)。现患者稍微活动即出现呼吸困难,不能正常生活,仍需坚持服药,定期复查。双肺功能受到很大损害及影响

经过保定市医调委长达11个月的调解,因本案中的三甲医院不认错,坚持诊断明确,治疗措施符合诊疗技术规范,无医疗过错为由不给予任何赔偿,调解无果。

二、代理本案的思路及过程。

通过接受咨询、查阅病历和分析案情,发现该医院在为患者诊治过程中有明显的医疗过错,与患者双肺损伤、呼吸困难有直接因果关系。

(一)医疗过程未尽到注意义务,疏忽大意明显。

用保留21小时的胃肠减压管直接往胃内注入石蜡油。减压引流管是在前一天的下午1830分医生下长期医嘱“胃肠减压持续”和“禁食水”后由插入的。已经经过了一夜,到第二天上午900累计21小时的折腾,护士到来后拨掉后端设备即往里注石蜡油,注入前对胃管是否仍在胃中未作操作前的确认,如果前端在食道则更易引起返流,经过咽部入气管到达肺部,此乃其一。

患者在床上平卧多时,石蜡油是矿物油,在胃内灌注必须防止返流,应当将患者扶起呈座位或者半卧位,利用地球引力将液引下。而本例确是让老年人采取平卧位的方法灌注石蜡油,更易引起返流!对此情节未尽到注意义务,此乃之二。

该院的病历记载过于简单,医方未能详细描述操作过程,无法证明上述情节属于“无过错

该医院诊断为重症肺炎,采取抗菌疗法无效,建议转上级医院。上级医院诊断为脂质性肺炎后停用抗菌素、采取激素疗法配合对症治疗有效,显示患者的损害与医方的治疗行为有关联性。佐证医疗过错。

()因果关系清楚。患者入院前曾在原保定市第三医院入院治疗,曾拍一胸片,报告结果是:“双肺野清晰,纹理走行规则……心肺膈未见异常..29日下午出院即入该院,中途未停顿亦未回家)。入院记录中记载着保定市第三医院的诊断:1、腹痛待查;2、阑尾切除术后;3、肠系膜恶性肿瘤化疗后。也就是说患者没有丝毫肺部症状,也没有发烧。630日约9时,该三甲医院的护士为患者做了“石蜡油100ml经胃管注入闭管2小时的治疗后第二天71日即发烧到39.30C,并一直发烧不退。72日、75日肺部两次CT片可见两肺野可见大片磨玻璃样高密度影,边缘模糊,密度不均,其内可见含气支气管影……”

77日转北京朝阳医院后诊断为类脂性肺炎。石蜡油入肺即发生类脂性肺炎。

上述事实经过,时间紧凑、先因后果等脉络清晰,可排除院外或其它因素。

认识到上述问题后,收受患方委托,为避免超过诉讼时效,指导当事人在医调委终止调结程序,出具证明。抓紧办理相关手续后第二天即向莲池区法院起诉并申请进行医疗过错鉴定。

三、办案结果

2016128日,北京法源司法科学证据鉴定中心召开听证会。

在听证会上,专家认真听取双方意见并进行询问、讨论后采纳了本代理人的上述意见,明确指出医院有医疗过错,与损害后果有因果关系。不久做出鉴定意见,推荐医疗过错参与度为主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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