患者术后发生截瘫,医院始终坚持”无过错……” |
分类:案例集锦 时间:(2019-06-26 16:35) 点击:506 |
保定医学律师张荣安经典案例 电话13833225951 一、患者的一般情况及诊治经过。 患者王某、女、79岁,河北省徐水县某村人。平素基本健康,约5年内偶有腰腿痛病,贴膏药则好转,无其它病史。年近80岁,仍能生活自理比如做饭、洗衣服和料理一些家务。 2016年9月4日上午,因腰部疼痛伴左下腿痛三天到某医院就诊,值班医生赵大夫认为腰间盘有问题,开具申请单作CT检查诊断为:1、腰椎间盘突出症(L4/S1);2、骨质疏松症。并做工作收住院。赵大夫向患方推荐是射频消融术治疗腰间盘突出症,并再三介绍本手术属于微创小手术。痛苦小,住院4-5天,花几千元就好了。在赵大夫的劝说下,患者住进该医院,第二天下午16时自己走着进入手术室。手术后由两个人的搀着强行下床站立双腿站不住。实际上发生了截瘫。此时医方才开始进行较详细的检查:又发现了T5/9椎间盘突出、L2/3椎间盘异常信号,还发现了头部双基底节和放射冠区的梗塞。 对手术后截瘫的问题,医方向家属解释为;由L2/3椎间盘异常突出伴椎管狭窄所致,也可能有脊髓炎,这些都不是手术造成的,并从北京宣武医院两次请来脊椎外科专家向家属说明与手术无关。患方认为:椎管狭窄如果能导致脊髓损伤,绝对是一个长期缓慢、逐步加重的过程,不可能在手术中突然发生!如果有脊髓炎,为何在术前没有诊断?老人截瘫肯定与手术有关!经过多次交谈,双方认识完全相反,为明确原因,10月10日转入北京积水潭医院进一步诊治。 北京积水潭医院委托博仁医院加强核磁检查确定患者的脊髓园椎位于平L2下沿。L2/3椎管狭窄压迫了脊髓。确诊为脊髓损伤,认为与L2/3的腰间盘突出伴椎管狭窄有关,因患者年龄较高,不易再作手术回家调养。 二、医疗纠纷的分歧及代理经过。 是否有医疗过错是本案的关键,医方认为:截瘫是腰2、3椎引起,手术过程并未涉及此处,截瘫与手术无关。因分歧很大,无法进行调解。 2016年11月,患者家属从网上搜索“保定医学律师”后,电话予约后前来咨询。两家病历资料和32张片子,对于这些资料,需要有一段时间进行专门的分析和研究。先打发当事人回去,约定一个月后见面谈话。 参过认真地对两家医院的病历和片子进行查阅,结合专业论著,发现以下问题: 1、无手术适应症。腰椎间盘射频消融术的适应症必须是“经过保守治疗无效或者反复发作者”。而患者的腰腿痛病仅出现三天,以前的疼痛因贴膏药即好转而从未看过医生,也没有诊断过腰间盘突出症,理应确诊后先行保守治疗,保守治疗无效才能考虑本手术,该医院的作法与此手术技术规范明显相勃。 2、手术禁忌症被忽略。9月4日中午入院,第二天下午4点即被手术,漏诊了L2/3椎间盘突出这一诊断,当L3/4; L4/5都有椎管狭窄时,恰恰是这一手术的禁忌症。该医院属于二级医院,有CT和MRI大型医疗影响设备,有相应的检验设备,理应在手术前完善各种检查,将该病弄清楚后再与家属沟通。从病历资料看,手术前的9月4日仅仅作了一个CT片即下了诊断。当术后发生截瘫,9月8日作MRI检查才发现了脑部的问题和L2/3突出和椎管狭窄、间盘内有异常信号、多椎节有椎管狭窄等问题。椎管狭窄是射频消融术的禁忌症,如果是术前发生的狭窄,医方草率检查漏诊,忽略了足以引起脊髓损伤的椎管狭窄属于手术禁忌症。 3、未取得患方知情授权在术中擅自改变手术方法为“臭氧消融”,而“腰间盘突出合并椎间隙狭窄”是臭氧消融手术的禁忌症。手术前,医方向患者及家属告知的手术名称是:腰椎间盘射频消融术,而实际操作确是在射频消融术后又向内部注入50%臭氧。臭氧消融术也是一种手术,加入臭氧问题就又来了:一则:臭氧消融与射频消融是两种不同的手术方法。医方在改变手术方案时未征得患方同意,违犯《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五条关于知情告知的规定。二则:从手术的角度看,将两种手术方法合并在一起,特别是现代医学对臭氧造成人体的危害尚无定论和报导的情况下,应当说这是一种新的手术。根据河北省医院手术分级管理规范的规定:非主任医师并经卫生厅指定的学术团体论证不能作该类手术。被告方擅自作新手术当然违规此乃之三。还应当特别需要说明的是:臭氧消融术对于“椎间盘突出合并椎间隙狭窄者”属于禁忌症,该医院也没有考虑这些。 4、注入臭氧无量的限制,术后发生脊髓损伤,无法排除椎管内高压与狭窄处互相作用压迫脊髓。臭氧消融术有一系列的操作规范,有量的限制,要求医生严格按规范操作,在手术记录上仅仅是“浓度50%臭氧消融治疗”,大量臭氧注入可以引起椎管内高压,高压与椎管狭窄互相作用会导致脊髓损伤。2016年10月9日,积水潭医院委托北京博仁医院对患者作加强MRI后认为:L3椎体失稳,考虑脊髓园椎低位,最后被确定脊髓园椎平L2下沿。经过查看被告方医院手术前的CT,他们认为这种状况在术前应当就有。而该医院为急于手术,检查不彻底未发现此问题,手术前存有禁忌症(椎体滑脱)未引起注意,椎管狭窄与椎管内高压互相作用,合乎规律地发生了L2/3椎位脊髓园椎损害的结果。 春节过后,经过与当事人约谈和交换意见,决定接收这一案件,在起诉的同时,提出了医疗过错及参与度鉴定等申请,经过法院委托,北京博大司法鉴定所接受了这一鉴定。 三、鉴定及诉讼结果 2017年9月21日,北京博大司法鉴定所召开听证会,医患双方派出代表出席,在鉴定会上,医院方的代表仍坚持患者截瘫与手术无关,不承认有医疗过错。经过两轮发言,专家对争执的案情及观点有了较全面的掌握,不久作出了鉴定。采纳了本人上述观点并在鉴定书中引用,认为本次手术与患者的截瘫有因果关系,医疗过错明显。推荐参与度为50-70%(即过错程度为同等至主要责任之间)。患者截瘫在床已一年有余,残疾程度被评为四级,护理依赖程度属于完全性依赖。一审法院判决:被告某医院赔偿患者王阿姨因医疗过错造成的损失196131元。医院对上述判决不服提起上诉,经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认定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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